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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企业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

发布时间: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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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马学礼)记者日前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获悉,该厅正在组织制定地方环境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已形成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向区直有关部门、全区环保系统、31家工业园区管委会、145家企业等单位征求意见,力争6月底前发布实施。

  据介绍,该《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与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在有组织排放方面,臭气浓度限值收严了50%~99%,特征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收严了约33%~85%,新增了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对无组织排放提出了更严格的控制要求,需将有恶臭污染物排放的生产设施及其建筑物的无组织排放经过收集处理后再排向大气,规范了无组织排放,对工业源恶臭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贡献较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增加了8种恶臭物质,收严了控制标准,还增加了恶臭排放强度的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刘粟民表示,恶臭扰民问题是多年来困扰宁夏大气环境管理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也是老百姓环境投诉比较集中和突出的一个问题。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宁夏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可实现用标准引导现有企业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促进新建企业选址落实环保措施,有效提升对恶臭污染物排放的监管。